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 爱康 公告编号:2024-076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9.2.1 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
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
进入退市整理期。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
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截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
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
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
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
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
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
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
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
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
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
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
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
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规定期
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
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
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
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
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
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
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
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
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
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
股票收盘价低于 1 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
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
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2024 年 6 月 5 日、2024 年 6 月 6 日、2024 年 6 月
日、2024 年 6 月 17 日、2024 年 6 月 18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
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关
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
编号:2024-060)、《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
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
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关于公司股票
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
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
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73)、《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
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的情形外,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
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
计报告,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第
(六)项及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
股票交易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叠
加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消除。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8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9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