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3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尔集团公司、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Grifols,S.A.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相关事项概述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莱士”)股东 Grifols,
S.A.(以下简称“基立福”)与海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海尔集团或其
指定关联方拟协议收购基立福持有的公司 1,329,096,152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海尔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行使,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23-082
号)公告。
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康”或“买方”)作为上述协议
项下的承继方,海尔集团、海盈康与基立福重新签订了《经修订及重述的战略合作
及股份购买协议》
(以下简称“新协议”),除签约主体新增海盈康以外,新协议格式
和内容与原协议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上海莱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06 号)
公告。
根据新协议第 3.3(a)条的约定,作为买方交割条件之一,买方需完成对上海莱
士及 GDS 的确认性尽职调查且合理认为未发现有任何事件或情况将:
(1)导致上海
莱士较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相比,净资产总额或净利润总额减少 5%以
上,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总额增加 5%以上;
(2)导致任何重大执照、批准或许
可的有效性受到影响,或致使上海莱士将无法继续经营目前正在开展的业务。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接到基立福的通知,本次交易买方已确认新协议第 3.3(a)条项
下的买方交割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12 号)公告。
海尔集团出于整体业务规划考虑,将本次交易的买方海盈康的控股股东调整为
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青岛海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岛海盈”)。2024 年 4 月 25 日,青岛海盈与青岛海有蓝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由青岛海盈受让海盈康 75%的股权,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完成了工
商变更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028 号)公告。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31 号)公告,公司收到海尔集团及基立福的
通知,双方均已就本次交易履行必要的境内外政府审批程序,新协议项下基立福交
割条件第 3.2(e)条“已获得各项政府批准”及买方交割条件第 3.3(f)条“已获得
各项政府批准”已得到满足。
二、股份转让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
权益变动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并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完成了
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数量及表决权数量变动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股东名 可支配 可支配
称 占总股 可支配表决权 占总股 可支配表决权
所持股份数 表决权 所持股份数 表决权
本比例 对应股数 本比例 对应股数
比例 比例1
基立福 1,766,165,808 26.58% 1,766,165,808 26.58% 437,069,656 6.58% - -
海盈康 - - - - 1,329,096,152 20.00% 1,766,165,808 26.58%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海盈康持有公司 1,329,096,152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所有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尔
集团将通过海盈康合计控制公司 1,766,165,80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8%)所
对应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协议完成董事会改组后,海盈康将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海尔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完成后,交易双方将严格遵守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做出的各项
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
交易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
(“生效日”)起至生效日后第十(10)个周年日止。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