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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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7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
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9.00 元(含税),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自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调整利润分配总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0,882,948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 2,129,04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88,753,905 股,以此计算拟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9,878,514.50 元(含税)。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
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
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8,753,905×0.90)÷90,882,948≈0.8789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789 元/股)÷
(1+0)=前收盘价格-0.878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
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戴岚、戴龙、共青城南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昀万
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待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1 元。本条所称限
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1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其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
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
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61601560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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