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沃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的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
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
事项: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下
列事项:
能力;
争、保持独立性;
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移手续;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