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4-04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以银行承
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如在
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后续按月统计以上述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款项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
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司太立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3
号)同意,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95,895,380 股,发行价格 9.7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7,792,434.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199 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
整,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 调整后募集
序 项目投资总
项目 资金投资金 资金投资金
号 额
额 额
年产 1,550 吨非离子型 CT
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
年产 7,710 吨碘化合物及
CMO/CDMO 产品项目
合计 264,689.59 148,000.00 92,779.24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原因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合理优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
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
证、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
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后续按月统计以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金额,从
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
目使用资金。
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
下:
(一)支付流程
式,履行内部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
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进行款项支付,并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登记汇总。
(二)置换流程
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
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
般账户。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
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
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待票据到期承兑、信用证到期支付后,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已支
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部分;对于公司背书转让收到的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待票据对外背书转让后,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使用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的,在外汇支付
后,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应的人民币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
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
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等方式
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公司财务费用,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以银行承
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如在
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后续按月统计以上述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款项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
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
书转让)、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
东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