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股份 1,293,655 股不参与本次 权益分派。本次权 益分派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调整原则,按照
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审议通过分配总额为 34,891,824.90
元,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5408 元=34,891,824.90 元/116,096,783
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下同)
                             。公司本次实际
派发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34,891,820.04 元(含税,因每股派息小数截取尾差,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中分配总额 34,891,824.90 元有 4.86 元差异)
                                            。
(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
= 34,891,820.04 元/117,390,438 股=0.2972288 元/股(含税)。因此,本次权益分
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已
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2288 元/股。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117,390,43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 1,084,355 股后的股本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4,891,824.90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
比例进行调整。
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股份回购导致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由
案一致。
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2.704867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54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2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办法
年 6 月 2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
=34,891,820.04 元/117,390,438 股=0.2972288 元/股(含税)。因此,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已回
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2288 元/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 18.00 元/股调整为 17.70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股现金分红=18.00 元/股-0.2972288 元/股=17.7027712 元/股)。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制人、控股股东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公司股东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
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减持意向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 号
  咨询联系人:周国强
  咨询电话:0572-8899721
  传真电话:0572-8468710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汇隆新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