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撒: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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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执行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
针,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以及投资决策权限和职责,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控机制,规
范下属各业务板块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 凯撒
同盛发展股份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按照公司
章程与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需报上市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 二级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出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
上市公司直接管理的非由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出资的子公司。
  第三条 投资定义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由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 将闲置资金通
过商业银行理财和证券公司理财等形式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资金理财行为除外),通
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
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   房产、土地等)购置、
租用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二)设立公司投资:通过全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经营性公司,或者购
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权益所进行
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收购。
      三)股权投资:通过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获取投资
收益,但不参与被投资公司实际经营所进行的财务投资。
      四)债权投资:通过购买其他公司债权方式以获取投资收益,但不参与所投资
公司经营所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投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处行业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和整体利益;
      三)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上市公司或二级公司的经营计划、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
资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活动应以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严格把控风险,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第五条 保密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投资项目信息在未公开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按照监管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为上市公司投资决
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无权做出任何投资决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董事会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至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 10%以上至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至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长办公会
下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2%以上至 1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净利润 2%以上至 1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总经理办公会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 2%,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计净利润不超过 2%,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上市公司投资事项管理。上市公司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
权限规定行使职权:
   一)投资发展部是公司投资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投资管理
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本部年度投资计划工作;负责本部投资项目及组建二
级公司的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投资项目投资方案、落地执行和监督管理;负责投资项
目的跟踪、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建立投资管理台帐,掌握上市公司投资情况;统
筹负责上市公司投后管理工作,编制投后管理报告;负责协同开展行业研究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是公司投资事项的协管职能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工
作;负责投资项目在立项及决策过程中对财务方案、相关合同 协议)的财务审核论
证和财务风险监督;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的论证和投资评价等工作;负责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协助投资项目投后
财务跟踪分析等。
   三)法务风控部是公司投资事项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立项与决策
过程中对风控方案论证、相关合同 协议)的法律审核及其他风险把控;根据投资项
目需要出具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如需),提出风险管理建议;负责各类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函件等的法律审核;协助跟进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
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组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调解等。
   四)其他职能部门协助、配合推动投资项目的执行和监督。如董事会办公室协
助推进投资决策程序相关会议组织、评审等;证券部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沟通监管机构
和信息披露工作;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审计 如需),提供审计支持;人资行
政部负责酝酿、提名、更换相关投资项目外派人员 如需),协助建立公司外部专家智
库等。
  第八条 二级公司投资事项管理。各二级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投资项目的申报、
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二级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情况,确定统一的投资职责的对口部门,并指定 1
名分管领导与上市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投资工作对接,并指定日常对口工作人员,负
责二级公司层面的投资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具体管理二级公司本级及下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
编制、调整和进度报送工作。
   三)组织投资项目的信息采集、项目筛选、初步调研和前期研究、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申报等工作,以及项目经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四)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配合开展本公司投资效益分析、投资风险评估、投
后评价工作,履行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每年组织本部和二级公司编制年度投资
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当与合理的资产
负债水平相适应。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年
度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进度安排、资金来源、重点投资项目说明   若有)等。
                第四章   投资流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初选
  上市公司设立项目库,投资发展部负责项目库的建立和日常维护。本部与二级公
司按照上市公司战略规划,密切关注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填报除投资负面清单外
项目,定期更新项目库信息,并及时筛选意向投资项目。对符合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的项目,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接洽项目、初步尽调、
明确基本投资条件。确有必要的,可在初选阶段按照上市公司采购流程,聘请中介机
构共同参与项目研判。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一)编制项目立项报告
  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根据初步尽调结果及与合作方沟通拟定的基本投资条款
和条件,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和聘请中介机构计划。
      二)立项审批
  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将项目立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上市公司投资
条线分管领导或二级公司总经理组织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法务风控部等相关部
门召开项目立项专题会       可根据项目需要扩大立项专题参会范围)。对项目立项报告
内容不全、分析不深入、重要条款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对达到立项标准的,形成
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会签后,提报上市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予以立
项。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或项目可行性分析
  在完成项目立项后,由投资发展部统筹,根据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 相关费用
由项目主体单位承担)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或资产评估 如需),
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如需)。对新设公司合作方、
新设基金的管理人 重要合伙人)也应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合作方为一、二级国有独
资、国有控股的公司,若无重大负面信息的可不做深度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
  具体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汇报材料、立项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如需)及其他项目资料提报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计划财
务部、法务风控部等部门按职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对不
符合要求的项目于 5 日内给予反馈意见,按照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
  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依次提交党委会 前置研
究)、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各决策机构在听取投资
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后,进行充分的讨论、分析,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原则上项目应
经前一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方可按照提报后续决策机构审议,以保证完整履行投资
决策程序。项目评审未获通过的,由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重新研究论证或直接终止
该项目。
  按照投资审批权限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须提报公司
战略委员会前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根据有关规定需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由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负
责组织材料提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应将经投资决策程序审议程序的投资项目完整资料收集
归档。
               第五章   投资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由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会同相关职能部门
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依规履行完成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的审批和签署、
资金划转等投资实施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投资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方案执行、项目变更
等重要环节有关情况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后应将签署的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组成
人员等项目资料报投资发展部、法务风控部、人资行政部备案,项目资料原件由实施
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要求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分析,针
对外部环境或项目自身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的重
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若发现投资项目实施中有重大
负面、市场、产品结构等出现重大变化,应立即向投资发展部汇报。投资项目决策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实际投资总额预计超过投资方案设计总额 20%   含)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公司负债率过高,超出公司风险承
受能力或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投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出资过程
中投资环境和实施条件出现重大负面变化,出现需要重新论证决策是否继续出资情形
的;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
资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六章   投后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管理
  上市公司投资发展部是投后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建立、汇总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台
账;及时走访、约谈具体投资项目,掌握投资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和需求;按年度汇总
编制投后管理报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差异对比分析;根据上市公司和项目需
要,制订、实施投资退出方案等。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
  除财务性投资外,原则上实施单位应向被投公司派出经相关程序产生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公司的经营管理。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被投公司章
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派出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汇报被投公司的情况,在参与被投公司的经营管理
中,获知被投公司重大事项,尤其是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上市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计划财务部
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合法获取被投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便对被投公司
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在被投公司出现财
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下,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
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条 审计监督
  上市公司审计部应根据需要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
全过程、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控
  实施单位应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动态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及经营情况。建
立投资项目台账,完整准确反映投资执行情况,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上报投资发展部
汇总更新;每年 4 月 30 号之前形成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上报投资发展部,年度投
资完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体情况、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
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被投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和审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或其他重要会议记
录。
      详见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后管理办法》)
                  第七章   投资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应根据投资项目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
公司自身的战略定位、投资策略,选择最有利的项目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市
场和并购退出、所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回售或转让退出、实业开发建设项目的销售
或租赁退出等。
  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产权代表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投资项目退出
建议报上市公司审议。
     第二十三条 投资退出由投资发展部或二级公司联合中介机构制定退出方案,并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投资退出中可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
足额收回;对外投资处置中需进行产权转让的,按有关法律规范操作,并取得相关法
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退出的审批和决定权限,参照投资时的审批和决定权限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第八章   投资的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达到投资回收期限实现退出或已实现前期
规划须达到的各项经营目标后,根据需要进行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后评价工作由投资项目所在公司组成项目后评价小组进行,必
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市公
司审议。
                第九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投资实施单位对本公司投资项目承担筹资、实施、运营、取得收益和
风险控制管理责任;子公司经上市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各子公司对申报文件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投资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咨询责任;集团相关职
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履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子公司未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造成决策失误
和投资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有
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的;
   二)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制度监管的;
   三)获取非法收益的;
   四)未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理规定执行,给投资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
响或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时应适用以下原则:
   一)尽职免责原则。即员工已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履职,并尽到了同类工作中通
常应当尽到的勤勉和注意,可免于承担责任。
   二)非主观故意从轻处理原则。即员工非因主观故意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
司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业
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该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2022 年 6 月)》将于新制度生效的同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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