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锁
债券代码:112934 债券简称:19 新兴 01
债券代码:149504 债券简称:21 新兴 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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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新兴铸管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兴铸管”或“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19
新兴 01”、
“21 新兴 01”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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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齐书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新伟
(五) 联系电话:0310-5792011
(六) 联系传真:0310-5796999
(七) 登载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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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 2024 年 6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
计利息)。
不变;在存续期第 3 年末,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
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存续
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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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19 新兴 01”、“21 新兴 01”的受托管理人,根
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
,现将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天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信”)
法定代表人;韩键刚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36号
被告一:新兴铸管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管新
疆”)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号E2栋-1601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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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
国贸”)
法定代表人:张泽珠
住所:新疆巴州和静县工业园区(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院内)
被告三: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齐书
住所: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第三人:新兴铸管(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物
流”)
法定代表人:韦良义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三路349号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民初51号民事
判决书,新兴物流需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
司”)承担1.83亿元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
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0万元。原告认
为被告一铸管新疆滥用其股东权利,同时利用其大股东的优势地位,
与被告二金特国贸共同借用第三人新兴物流的钢材拒不归还的行为,
导致本案第三人新兴物流损失266,995,232.60元和利息等各项损失。因
此,原告作为新兴物流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新兴物流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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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钢材损失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利息损失
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069,468.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
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
基数是146,911,514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保全费和保
全担保费损失805,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诉讼费损失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执行费损失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运费损失
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违约金损失
(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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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数3,483,393元。)
(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664.9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
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
数是3,483,393元。)
(1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至第十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12)请求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12,200元;
(1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费用
(上述金额合计349,983,367.17元)
(1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邮寄送达费等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后续的审理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
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并全力推动相关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
将根据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光大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公司债券本
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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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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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
司涉及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