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
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责任人),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确保重大信息的披露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各中心、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
子公司,下同)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
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中心、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
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如果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责任人的,则最
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因工作职责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重
大信息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报告责任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解之处。报告责任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报告责任人为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信息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信息的相关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时,应在该重大
信息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上述重大信息
事项应由报告责任人在交易拟发生前(如合同签署前)将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以确认董事会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的事项以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及决议。
(二)重大交易含非日常交易事项与日常交易事项。
非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非日常交易事项不包括(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2)以自有资金新建、改造、维修办公室、厂房、生产线等属于对内投资的基础设施
建设事项;(3)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但应
包括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形。
以上非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单项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或发生后(如签订合同)1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收到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并于事项发生后2日内对外信息披露: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
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提供财
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日常交易事项指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施建设事项;
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形。
以上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单项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或发生后(如签订合同)1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收到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并于事项发生后2日内对外信息披露: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
元;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
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
定的交易、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的关联交易;
前款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拟进行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
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的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
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有关机构备案。
(四)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关联方以
及其他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任意金额担保均应在交易发生前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现重大纠纷;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取得、使
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
或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放弃对重要的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上述重大风险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指第一时间获悉相
关事项的时点)1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对于涉及金额的,
比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2条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五)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六)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
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的所有诉
讼或者仲裁,应由报告责任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书面报
告其发生和进展情况。其中以下诉讼或仲裁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应在收到相关信
息后1天内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
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其他
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形的;
和联系电话等;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累
计12个月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的,或者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助累计12个月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或总资产10%的,应当由董事
会秘书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虽不属于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但报告责任
人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
告为临时公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报告责任人负责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
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通过
网站、公众号、微博、书面宣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
对外披露、宣传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
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幕信息。
公司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
外泄漏。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
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四章 股东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
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下列任一时点最先发生的当日,报告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指定人员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报告责任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
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
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相关书面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
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能够及时、
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
案;对应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提请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鼓励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
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内部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
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报告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报告责任人
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六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重大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报告的重大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公司将按照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有关
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意见。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履
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
门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时
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对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五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报告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将追究
相应部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
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直至追究其
法律责任,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术语含义如下: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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