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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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 2024-036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85,751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8.249 元/股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黑
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标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
注销。回购价格为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调整后的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珍
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6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临 2023-052)。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3)。
  (三)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
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五)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按照《激励计划》相关条款: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
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 2023 年度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 6.50 亿元,公司 2023 年度实际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4.73 亿元,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标准,本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 2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5,751 股。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
公司将在回购前进行派息,回购时需要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8.432 元/股);V 为每股的派息额(0.20 元)。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基准利率(0.2%)计算的存款利息,最后确定回购价格为 8.249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及来源
   按照上述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计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 5,656,760.00 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 685,751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941,826,360
股变更为 941,140,609 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拟变动股
    股份性质
               股票数量         占总股           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285,836     0.24%         -685,751     1,600,085     0.1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39,540,524    99.76%               0    939,540,524    99.83%
      合计      941,826,360   100.00%         -685,751   941,140,609   100.0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股份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力于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
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考核标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 2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85,751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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