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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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4-04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进行了公
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
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5日披露了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243,801,0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1.12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6月14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并结合《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19.29
元/股-0.112元/股=19.178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
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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