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商家碧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召开程序进行
审核见证。
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亚泰集团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
亚泰集团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通知详细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系统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6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 14 点。现场会议在
亚泰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6 日,出席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14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79,757,40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7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08,483,04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729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
东共计 102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1,274,3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05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对涉及关联股东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现场监票、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
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存档。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长春分行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相
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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