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龙源技术/公司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计划管理办法》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
整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指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BJ(法)字第 08152-4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
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龙源技术的委托,担任龙源技术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与《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龙源技术拟调
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下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
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
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与授予事项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计划管理办法》
《考核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
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
《考核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
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国资考分[2020]68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励计划的批复》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临
划(草案)》
《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考核办法》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 2021-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授予 78 名激励对象 93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日为
为 78 人,授予价格为 3.67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
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 18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第一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
回购注销股份 18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2,240 万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计划(草案)》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公司公布的《2021
年年度报告》数据,公司 2021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三人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 304.4360 万股(未包含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数量)和已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00 万股,回购注销股票共计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第二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
注销股份 327.436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1,912.5640 万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一人因工作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14.5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14.52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1898.044 万股。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2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 288.222 万股,回购价格 3.572 元/股。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计划(草案)》规定,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372 元/股。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五人因个人原因或退休而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17.8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 3.372 元/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因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计划(草案)》规定,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222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经
取得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及程序
根据《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龙源技术董事会依《计
划(草案)》所列明的原因调整回购价格。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3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及《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进行
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3
年末总股本 516,098,2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5 元现金
(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7,414,733.00 元。若未来在权益分派实
施时,发生总股本变动的情况,则以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按比例进行调整。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
根据《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调整方式:
P=P0-V=3.372 元-0.15 元=3.222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及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222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
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三、综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经
取得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计划(草案)》的相
《管理办法》
关规定,公司仍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乔国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
娜玲
日期:202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