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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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四)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 委托理财;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
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
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董事长可以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
目的会前审议,并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对外投资事项和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组织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负责董事长决策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备案管理。具体事务由公司证券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
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
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
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
论证、筹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
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
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对外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预计将发生重大亏损;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三)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形发生时;
  (四)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预计将发生重大亏损;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
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
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
媒体或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不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
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所称“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
本每股收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
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低
于”、“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实
施;修订时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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