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工
债券代码:127084 债券简称:柳工转 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
书》”)等相关规定,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
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
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披露
的《关于柳工转 2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本期重大事项报告如
下:
一、本次可转债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2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
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每张面值
税)人民币 630.3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369.62 万元。募集
资金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
验字[2023]第 441C000146 号)。
经深交所同意,本次可转债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柳工转 2”,债券代码“127084.SZ”。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发行主体: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 年 3 月 27
日至 2029 年 3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
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30%,第六年 3.00%,到期赎回价格为 112 元
(含最后一期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
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3 月 31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0 月 9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
期日(2029 年 3 月 2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 1 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
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
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
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7.8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
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
得低于股票面值。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
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
年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
赎回条件的,将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公
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
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深交所规定
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将充分披露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
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
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
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
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④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⑤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
事项回购股份、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担保人、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
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
○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公司已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双方就受托管理相关
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现将本次
可转债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
通过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该等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
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柳工转 2”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
调整。因此公司本次因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对“柳工转 2”转股价格
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中“P1=P0-D”
进行计算,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7.77 元/股,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2 元,P1 为
调整后转股价 7.77-0.2=7.57 元/股。
因此,调整后的“柳工转 2”转股价格将由 7.77 元/股调整为 7.57 元/股,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开始生效。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未对公
司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