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4-052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巨丰、上市公司或公司)正
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纷美包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或者通过其他
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
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23〕5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
前 6 个月至《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披露之日止,即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6 月 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21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深证上〔2023〕114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
会公告〔2022〕17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新巨丰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2024/01/19 2,600 买入
郑兴杰 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2024/01/23 -2,600 卖出
员工郑毅的父亲 2024/03/04 2,400 买入
郑兴杰及郑毅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出具承诺如下:“1.郑毅未向郑兴杰透漏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郑兴杰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巨丰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郑兴杰在上
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
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4.郑兴杰及郑毅不存
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
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郑兴杰愿意
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实施完毕前,郑毅及郑兴杰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
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巨丰股票情况
核查期间,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核查期间累 核查期间累 核查期末
证券账户号
名称 计买入 计卖出 持股数
码
(股) (股) (股)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决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已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属于独立
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
易。上市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核查期间,中金公司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买卖期间 股份变动情况(股) 变动行为
(股)
(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买卖期间 股份变动情况(股) 变动行为
(股)
申购赎回
股份减少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
下:“本单位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
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单位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
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
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资管、自营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是依据其自
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和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漏有关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对
相关自然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
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
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对
相关自然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
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
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
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
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
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
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