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调整
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2-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税务、评估、行
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博思软件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审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福建博
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调整的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 415 名调整为 413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50.00
万份调整为 449.26 万份;以 2021 年 9 月 13 日作为授权日,向 41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449.26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的授权日、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按照《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三)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 415
名调整为 413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50.00 万份调整为 449.26 万份;以
联监事廖晓虹女士回避表决。
(四)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后,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
去激励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取消向上
述 8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1.8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413 名调整为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法律意见书
(五)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及数量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 元(含
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2 股。因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
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1.83 元/
份调整为 9.808 元/份,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数量及
等待期不可行权数量由 486.3497 万份调整为 583.6196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六)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
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3 年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由公司对前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6.6068 万
份进行注销;因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 289.8986 万份,激励对象共计 362 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
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4 年 5 月
-5-
法律意见书
元/份。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
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内容
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权益分派后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因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9.778-0.15=9.628 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6-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 佳
经办律师:
肖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