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晶华新材
拟实施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拟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
逾期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882,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截止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数量为 1,882,8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基
于以上原因,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
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派的方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
截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 258,791,28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 1,882,800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为 256,908,489 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679,620.71 元(含税)。如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至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
致使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8.53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53-0.026)÷(1+0)=8.5040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56,908,489×0.026)÷258,791,289≈0.025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53-0.0258)÷(1+0)=8.5042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8.5040-8.5042|÷8.5040=0.0024%,影响的绝对值小于 1%。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冯运明 胡亦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