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新安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行情况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证监许可〔2023〕1342 号),公司向 13 名特定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3,850,509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45,746,540 股变
更为 1,349,597,049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共
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上市流通时间为其限
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
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涉及的 12 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
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涉及的 12 名发行对象均严格
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数量 通数量 股数量
本比例
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马鞍山固信增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 计 147,225,368 10.91% 147,225,368 -
注:限售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47,225,368 -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03,850,509 -147,225,368 56,625,14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145,746,540 147,225,368 1,292,971,908
股份合计 1,349,597,049 - 1,349,597,049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
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公司对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
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青 俞瑶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