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 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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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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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的委托,指派本所马秀梅律师、叶振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 14
下简称“公司”
点 0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
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7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 9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
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7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园
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召开的
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847,93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60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745,8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16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4 名,代表股份数为 10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9 项议案进行投票,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上述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
果等情况。公司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亦实施了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472%;反对 10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5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472%;反对 9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704%;
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2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472%;反对 10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5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472%;反对 10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5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3%;
                  反对 10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472%;反对 10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5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7,74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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