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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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
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公司
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部门。公司任何人员不得
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示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当年年报中披露的、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
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等规定的原则,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致使公司
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录、信息输入、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延迟,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
处罚的;
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
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不良影响的;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时进行的问责。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
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
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
责任。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
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
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撤职、
调离岗位;
  (二)经济责任:罚款;
  (三)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
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
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
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继续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发生重大差错后,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要求,逐项如实披露
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还需披露公司对有关责任人采
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
相悖的,按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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