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西安瑞联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适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董
事会秘书需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公司现任监事;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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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各项职责;
(八) 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
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
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
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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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聘用公司董事会秘书需经证券交易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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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职资格确认无异议。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禁止性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五) 连续三年未参加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
责任。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
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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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
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的相应适用规定分别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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