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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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规的规
定,对长鸿高科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 元(含税)。按
照 公 司 总 股 本 645,962,414 股 扣 除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3,216,400 股 后 的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完成回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 3,216,400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 2023 年度实施差
异化权益分派。
   公司 2023 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
配的情形。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按照总股本 645,962,41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 3,216,400 股后的 642,746,014 股为基数,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1 元(含税),预计共派发现金红利 199,251,264.34 元(含税),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
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具体测算如下: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4 年 5 月 21 日)收盘价 15.68 元/股为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42,746,014×0.31)÷645,962,414=0.3085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5.68-0.3085)÷(1+0)=15.3715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5.68-0.31)÷(1+0)=15.37 元
/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15.37-15.3715|÷15.37=0.0098%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0.0098%,在 1%
以下(含)。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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