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 苏豪弘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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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豪弘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标准、提名程序、以
及相关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均为公司现
任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
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
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人事部门
负责人兼任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
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明确
授权外,委员会的建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
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应积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工作指导方案;
 (二)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相
关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员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
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事务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
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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