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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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管理中心为战略委员会有关公司战略的日常办事机构;总
经理领导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战略委员会有关重大投资决策的对口支持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管理中心起草有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战略的提案,经总
经理批准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有关重大投资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四)   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
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等记
名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原细则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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