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B: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
           ,-!"./01234567+
                  A&BCD+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FGH+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桥路 406 号
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
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IJH+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的 9:15-15:00。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其中,法
       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83,080,800 万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221,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要》;(2)《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5)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6)《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7)《公司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 2023 年
       度工作报酬的议案》;(8)《公司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阶段性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9)《公司关于公司发
       起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议案》。
       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议案提出。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 83,080,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
       共 2 人,代表股份 221,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2%。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6)、(7)、(8)项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6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