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5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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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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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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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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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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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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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6月6日(星期四)15点00分在广
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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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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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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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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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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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93,432,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56,285,634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0%;反对 79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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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94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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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99.5992%;反对792,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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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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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56,986,984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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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643,3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539%;反对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038,255,634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93%;反对18,82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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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038,255,634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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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93%;反对18,82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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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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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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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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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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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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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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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