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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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仁盈律非诉字第 009-02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
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作任何其他用途。
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
意见书》中的释义。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二)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25 月 7 日。公示期
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3.3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8 股。
(五)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
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日为 2023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完成注销。
(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48.95 元/股回购注销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780 股。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八)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 元(含
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5 股。
(九)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数量的议案》
。同日,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05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
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
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
(一)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序号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限售满足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2023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即 2020-2022 年)的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1-2022 年)平均水
且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平的 110%。
足解除限售条件。
现有的 731 名激励对象中,23 名激励
对象已离职,3 名激励对象当选监事,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不设置个人绩效考核。
理人员/核心骨干谢维伟于 2024 年度
成为公司董事,其与另外 704 名激励
对象 2023 年度均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要求。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70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172,737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9%。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售数量占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获授数量的
(股) 票数量(股)
比例
谢维伟 董事 57,515 23,006 40.00%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704 人)
合计 2,931,843 1,172,737 40.00%
注:
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 元(含税)
,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5
股。因此,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数量以上市流通日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节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四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孙军律
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