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58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6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6 日 9:1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统称“股东”)共有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0,6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848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 人,代表
股份 3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50%。
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魏伟强、吴碧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瑞玛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议;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