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臣医疗”)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天臣国际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天臣医疗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
“本次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天臣医疗如下保证:天臣医疗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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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臣医疗本次作废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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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合计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
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8 人调整为 36 人,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由 10 人调整为 9 人,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为 7,700 股,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为 2,100 股,预留授予部分为 5,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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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
续实施。
(二)本次归属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
属条件: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合归属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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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
属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目标如下: 2023 年 审 计报 告 : 剔 除本 次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1)2022-2023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5.6 亿元; 付费用影响后,公司 2023 年
(2)2022-202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06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 为 6,431.39 万元。 公司 2022-
入。 2023 年 剔 除本 次 及 其 它员 工
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的 净 利润 累 计 为 1.24 亿 元 ,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符合归属条件。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8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
名激励对象中:除 2 名激励对
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分(X)对应的可归属情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外,其余
况如下:
考核评分
X≥100 100>X≥60 X<60 为“X≥100”,本期个人层面
(X)
归属比例为 100%。
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
名激励对象中:除 1 名激励对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外,其余 9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
归属比例。
“X≥100”,本期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为 100%。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5,055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予部分归属为 9 人,价格为 12.05 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
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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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
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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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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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