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引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江
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推动上市后第二个三年计划有效实施,公
司拟推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高度重合,对公司经营
计划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持股计划旨在:
(2025-2027 年)的承接之际,本持股计划立足于当前业务发展战略落地的关键时期,
将有效推动 2025-2027 年经营计划及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定健康发展。
利益目标的统一和结合,建立“血脉”联系。
第三条 本持股计划的原则
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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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
益平等。
第四条 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名单。所有参与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或聘任合同。
第五条 参与对象确定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并与本持股计划相关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强相关的核心员工,同时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等原则参与本持股计划。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第六条 计划规模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不超过 9,877.5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定。上述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九丰能源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七条 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存在为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或补贴等安排,不存在为员工提取
奖励基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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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受让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750 万股,
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非交易过户完成
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数量
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股份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以13.17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已回购股份。定价依据按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确定:
(1)本持股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6.3286元/股的50%,为13.1643元/股;
(2)本持股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6.2457元/股的50%,为13.1229元/股。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非交易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第十条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初始设立时,拟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预计为 28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
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
拟认购份额 对应公司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占计划总份额比例
(万元) (万股)
吉 艳 董事、总经理 592.65 6.00% 45.00
杨影霞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95.10 4.00% 30.00
蔡建斌 董事、副总经理 395.10 4.00% 30.00
慕长鸿 监事、监事会主席 131.70 1.33% 10.00
黄 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26.80 5.33% 40.00
吴志伟 副总经理 526.80 5.33% 40.00
杨小毅 副总经理 395.10 4.00% 30.00
小计 2,963.25 30.00% 225.00
各事业部总经理、各职能中心总经理 6,914.25 70.00% 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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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部分关键岗位员工(共 21 人)
合计 9,877.50 100.00% 750.00
第十一条 存续期限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锁定期
(一)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各持有人获得的对应的标的股票自行锁定,
锁定期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且
不早于2025年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至2027年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
各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分配股票股利等情形所衍生取得
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解锁期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计划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第一个解锁期 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不各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40%
早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年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 各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30%
第三个解锁期 2027 年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 各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30%
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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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的,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各解锁期,共分为三期,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划分为 2025 年
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具体情况如下:
考核指标一 考核指标二
解锁期 参考基准 考核年度 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股东的净利润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年 不低于 172,500.00 万元 /
上市公司股东的 2025-2026 年累计不低于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年 不低于 198,375.00 万元
净利润 130,589.40 370,875.00 万元
万元 2025-2027 年累计不低于
第三个解锁期 2027 年 不低于 228,131.25 万元
注:业绩考核指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以下因素: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无现金流支出);2、公司在业绩考核期内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分)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财务费用(如有,无现金流支出);3、公司在
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的商誉减值(如有,无现金流支出)。
达成公司层面当年度业绩考核条件。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划分为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为优秀,“B”为良
好,“C”为合格,“D”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应用
在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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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计划解锁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具体情况如下:
个人层面考核等级 A B C D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100% 60% 0%
本计划持有人享有按上述解锁比例对应的股票收益权(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票红利、现金分红、投资收益等)。
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各个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定标的股票处置和份额分配的方式,方案有三种:
内陆续减持标的股票,获得收益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对应的解锁后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
人自行处置。
第十四条 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处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
各解锁期内,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无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是否
合格,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处理方法有三种: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份额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
归属于公司。
解锁股票,并将资金返还本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对应份额持有人,公司回购
的股份用于推出新一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此外,份额持有人未解锁部分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归公司所有。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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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解锁期内,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级为 C 级或 D
级,则将出现份额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小于计划解锁数量,处理方法有四种: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份额持有人,剩余资金(如
有)归属于公司。
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转让价款为对应初始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管理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原份额持有人。
份额/未解锁股票,并将资金返还本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对应份额持有人,公
司回购的股份用于推出新一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此外,份额持有人未解锁部分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
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
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
护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行政管理中心、
风险管理中心等共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职权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合计持有 50%以上(含)有表决权份额的持有人出席,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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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
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
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审议和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如下:
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
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
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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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如下:
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有人所持半数以上有表决权份额同意后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有表
决权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议。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
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的任期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二)管理委员会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计划草案,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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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职责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四)管理委员会会议
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经管理委员会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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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由管理
委员会委员签字。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权益处置
第十八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因环境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公司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有表决权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有表决权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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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
数以上(含)有表决权份额同意,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有表决权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有表决权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或过户至持有人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办法。
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
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当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时,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及对应股票(合称权益)按以
下方法处置:
类别 可能出现的情形 处置办法
参与资格:当情形发生时,持有人的参与资格予
以取消。
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 1、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剩余份额/未解锁股票,择
续签的。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份
类别一
的。 转让给其他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剩余份额/未解锁股票,并
将资金返还本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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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份额持有人,公司回购的股份用于推出新一期
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未解锁股票。
参与资格:当情形发生时,视同持有人自始至终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不具备计划参与资格。
失。
已解锁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追缴已实现的
类别二 收益(不包括该份额所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 ;
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持有人全部剩余
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
份额/未解锁股票/未分配权益,参照类别一中未
变更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解锁部分处置方法。
参与资格: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的参与资格
视具体情况而定。
考核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继续有效,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工作变动情况进行修正或
调整,并纳入后续解锁条件。
类别三
公司子公司任职。 未解锁部分:
根据变更后的岗位及职责,由管理委员会重新评
估调整未解锁部分;如需调增的,由管理委员会
从可使用份额中调增份额/未解锁股票;如需调减
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持有人调减的份额/未解锁
股票,参照类别一中未解锁部分处置方法。
参与资格:本计划存续期内,(原)持有人的参与
资格不受影响。
类别四
的。 部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方式执行,相关权益由其本人或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
类别五 其他未约定事项 处置方法: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因本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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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
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份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
锁安排。
的要求,确定标的股票和份额分配的处理方式,方案有三种:
(1)由管理委员会择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在解锁额度范
围内陆续减持标的股票,获得收益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2)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
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对应的解锁后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
人自行处置;
(3)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若存在剩余未
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
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或协议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持有人份额的继
承事宜,变更管理方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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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计处理及纳税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国家相关财税法规执
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
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
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