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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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 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2且 其中一
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首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则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
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长提名
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 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其终止成
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
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
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
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四)   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
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五)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 序是否
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
报责任;
 (六)   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七)   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
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
问题;
 (八)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 季度报
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
须与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合资格会计师联络。审计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聘审计师开会一次。审计委员会会员应考虑于该等
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
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九)   检讨公司的财务申报、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十)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 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十二)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 果及管
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 师的工
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
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十四) 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五) 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
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六)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 说明函
件》中提出的事宜;及研究其它由董事会界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
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
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
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
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
决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
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
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
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六) 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
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
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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