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领导班子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
(三)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
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
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