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
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
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