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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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
指定的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且未指定人选的,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
员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
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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