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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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禁止、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
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制度自行废
止。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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