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律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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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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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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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基数,按
所持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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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
定。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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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自其实际离
任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
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二十五;
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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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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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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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的;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责未满三个月的;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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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政处罚;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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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点起算的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
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姐妹;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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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
应当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持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告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六条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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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
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
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
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上述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增持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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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