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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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该等董事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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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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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五)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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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 4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天前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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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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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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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