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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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强化和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与审计增值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
立、客观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
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等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
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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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
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
不少于二人,审计人员应具备财务、经济、审计、评估及相关专业知
识和专业胜任能力,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审计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后续教育培训等提高专业水平。审计
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
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
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
单位、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情况下,应真实、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反映
情况失实或偏向,应当负审计责任。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
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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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
告。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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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
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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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对企业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涉及重点事项以及重大财
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
(十)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公司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
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
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
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
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
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资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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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
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现场勘察实物,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
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
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有
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经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
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模范
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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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
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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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
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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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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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
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
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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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开展上述内部控制审计之外,还应当根
据管理需要进行专项审计,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
责任审计、基本建设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计划中,应将审
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必备内容。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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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
管理)、费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货及收款、采购
及付款、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纲要,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前准备: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确定审计方式,编
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
时间,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二)成立审计小组
结合审计项目实际及审计部门成员的综合素质,选派不少于 2 人
的审计成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
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提供专
业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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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计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安排首次审计会议,递
交重要事项承诺书。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
报;
(二)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相关审
计事项安排。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
查、业务及财务信息分析、外部第三方走访等方式,开展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包括穿行测试、实质性程序和细节测试等,并获取相关、
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证
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在审计过程中予以配合;
(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
记录审计发现,提出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
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时,应当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根
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并及时出具;
(二)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事实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
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
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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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
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经核实后进行相应的修改;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报告一般采取二级复核制度,即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主
管审计的公司领导分别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
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复核人员复审;
(五)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部门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后,报董事会审定。审计部门应将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报
送至被审计单位、公司高级管理层。审计报告由主管审计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审计整改跟踪:
(一)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审计问题整改
“任务积极责任清单”,明确审计问题整改时间和责任,落实相关部
门的督办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及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保证
整改落实效果;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提出的
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
整改时间,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三)依据被审计单位上报整改结果,内部审计部门可适时安排
必要的后续审计,对重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
计,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内部审计制度
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
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经审计查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审
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相关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的;
(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瞒
亏损,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财务人员不执行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造
成账账、账证、账表、账实不符;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不制止、
不纠正,也不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放任自流的;
(四)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及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公司有关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
(五)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有意拖延或虚假提供有关资料
的;
(六)对审计决定的整改事项,被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
或未完全整改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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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
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
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
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
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审计通知和审计方案;
(二) 审计报告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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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董事长、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
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 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
执行,查阅审计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
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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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