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新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深圳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2020年考核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深圳王子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2022年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
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
注销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王子新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
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
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
的适当资格。
文件。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激励计划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2020年激励计划。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具体事项。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2022年激励计划。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具体事项。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以及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
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453,800股
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0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
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2020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依据、回购价格
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不达标,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
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2020年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二、限制性股
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
根据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
股票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公司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
送股票红利的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152,490,29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219,511,98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6日实施完毕。
上述2020、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0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前2020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应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782,800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5,454,288股。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三、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
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公司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的事项,
具体如下: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152,490,29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219,511,98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6日实施完毕。
上述2020、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0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前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应回购注销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26元/股,根据《2020年激励计
划》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23元/股。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所需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二)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依据、回购价格
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以及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
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
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
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453,800股进行回购注
销处理。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二、限制性股
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回
购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前2022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应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467,000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3,453,800股。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三、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
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为11.93元/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52元/股。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所需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定
价依据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
法》及《2020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及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李 达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