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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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877号
致: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药业”)的委托,就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九洲药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已出具了 TCYJS2021H071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0831 号《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1004 号《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
整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442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2H089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146 号《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4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208 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043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
法律意见书
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一并简
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
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
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九洲药业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获得公司股
东大会的授权,有权决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
如下法定程序:
(1)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裘科明、姚兆良等 2 名原激励对象因
法律意见书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
拟回购并注销前述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4,500 股限制
性股票。
(2)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案已于 2023 年 7 月实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监事
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确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对不符合
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4)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和
《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截至目前,前述公告公示期已
满 45 天,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要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
计划(草案)》,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
回购并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4,500 股,回购价格为 20.75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2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5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 343,8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199325),
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药业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已经
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
《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