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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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4-025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442126)不参与本次分派。
     截至目前,公司股本总数为 441,001,78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配。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 436,790,880 股为基数(总股本扣除未实施股权
激励的库存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69,886,540.80 元(含税)。
     具体除权除息方法如下: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总股本=(436,790,880 股×0.16 元/股)÷441,001,780 股≈0.1585 元/股。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585 元/股)÷(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
放。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 取得股息、红利
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
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规定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9113502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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