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截至披露日,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4,048,200
股,因此公司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
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
配比例,即:352,814,114 股×0.20 元/股=70,562,822.80 元。
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
小,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
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70,562,822.80 元/366,862,314 股=0.1923414 元/股(保留
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
盘价-0.1923414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股权激励行权、股权激励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未
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的股数为基数,按照“分
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
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1 日;
除权除息日:2024 年 6 月 12 日;
本次利润分配无新增可流通股份。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3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含税)/公司总股本)=(70,562,822.80 元/366,862,314 股)=0.1923414 元/股
(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
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
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收盘价-0.1923414 元/股。
调整为 10.7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投资发展部
联 系 人:张庆、陶旭玮
咨询电话:0516-88984525
传 真:0516-88984525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