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8 证券简称:中信博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2,00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共计 3 名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 5.2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信
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1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王
怀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对
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
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
何异议。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2-013)。
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
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披露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2)。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登记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
授予后第一类限制
限制性股票激 限制性股 授予登记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性股票剩余数量
励计划期数 票类别 日期 (元/股) (万股)
(万股)
第一类限 2023 年 6
性股票激励计 42.16 10.40 10.40
制性股票 月 12 日
划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
期解除限售。
二、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根据解除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因此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
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5.5 亿元;触发值为:2023 年营业收入不 限公司 2023 整合审计-财务
低于 42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4.2 亿元。 报表年报审计(合并)】 【信
在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的前提下,按照以上业 会师报字[2024]第 ZF10520
绩目标,本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 号】,公司 2023 年实现营
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收入 63.90 亿元,实现归
考核指标完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成情况
润 3.45 亿元,达到了业绩
A≥Am X1=100%
营业收入(A) An≤A
A
B≥Bm X2=100%
净利润(B) Bn≤B
B
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
X 为 X1 与 X2 的孰高者
售比例 X 值的规则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
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
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核结果
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
均为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
比例为 10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
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后,个人当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四舍五入取整
数。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20 万股。
三、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 年 3 月 3 日。
(二)预留授予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2 日。
(三)解除限售数量:5.20 万股。
(四)解除限售人数:3 人。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可解除限售数
已获授的第 本次可解除限
量占已获预留
一类限制性 售的第一类限
姓名 国籍 职务 授予的第一类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万股) (万股)
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 3 人)
周石俊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70 1.85 50%
董事、副总经理、核
杨颖 中国 3.70 1.85 50%
心技术人员
刘义君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00 1.50 50%
合计(3 人) 10.40 5.20 50%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
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6 月 12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数量:5.2 万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数量(股) 本次增减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4,000 -52,000 52,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36,191,000 52,000 136,243,000
合计 136,295,000 - 136,295,00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
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信博和本
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
管指南 4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4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履行信息披露及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届满。在相关
时限届满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需根据《激励计划》相应规定进行
调整。
特此公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