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1 证券简称:凯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503 号文)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凯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总数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未发生股
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
变动的情形。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
持有的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3名,股份的数量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王莉、徐磊、上海淳溶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莉承诺: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在凯淳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
由凯淳股份回购这些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凯淳股份上市交易后 6 个月
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股份限售
王莉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 正常履行中
承诺
间接持有凯淳股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凯淳股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项
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 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股份。
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
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同意按照监管部
门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莉承诺:
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凯淳股份的股份,凯淳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因故需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凯淳股份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 6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 下列条
件:
股 份 减 持 的情形;
王莉 正常履行中
承诺 4、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凯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
有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凯淳股份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
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
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莉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股份回购
王莉 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正常履行中
承诺
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 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
发售的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从事任何与凯淳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潜
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投资任何与凯淳股份
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企
业;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
本人将立即通知凯淳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凯淳股
份,避免与凯淳股份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以确保凯淳股份及凯淳股份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避
免新增同业竞争;
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本
人作为凯淳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
撤销;
关于同业
竞争、关联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 此给凯
王莉 交易、资金 正常履行中
淳股份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
占用方面
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的承诺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莉女士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凯淳股份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
违规占用或使用凯淳股份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
要求凯淳股份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 或其他
债务提供担保。
二、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
凯淳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
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凯
淳股份将根据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署合法
有效的协议文件,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凯淳股份章程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决策程序,并保
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定价及开展。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
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
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凯淳股份的资金、利润,
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凯淳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凯淳股份造 成的直
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及产生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 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益。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
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王莉 其他承诺 正常履行中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
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莉承诺:
凯淳股份及其子公司已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金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如应社会保障主管
王莉 其他承诺 部门要求或决定,凯淳股份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 正常履行中
房公积金或凯淳股份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 住房公
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
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费用,保证凯
淳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
王莉;徐 股 东 一 致 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若双方
正常履行中
磊 行动承诺 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根据王莉的
意见作出双方的一致行动决定,该《一致行动人协议》无固
定期限,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徐磊承诺: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股 份 限 售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在凯淳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
徐磊 正常履行中
承诺 由凯淳股份回购这些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凯淳股份上市交易后 6 个月
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凯淳股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凯淳股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项
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 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股份。
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
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同意按照监管部
门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徐磊承诺:
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凯淳股份的股份,凯淳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凯淳股
份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股 份 减 持 的情形;
徐磊 正常履行中
承诺 4、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凯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
有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凯淳股份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
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
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磊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股 份 回 购 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 认定或
徐磊 正常履行中
承诺 生效判决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
发售的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行人股东淳溶投资承诺: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凯淳股份的股份,也
不由凯淳股份回购这些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凯淳股份上市交易后 6 个月
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上 海 淳
凯淳股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凯淳股份
溶 投 资 股份限售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正常履行中
中心(有 承诺
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
限合伙)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
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同意按照监管部
门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淳溶投资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稳定持有凯淳股份的股份。锁定期满二年内,
上 海 淳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溶 投 资 股份减持
中心(有 承诺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限合伙)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
地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并积极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义务。
如未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关于股份减持条件的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的规定为准。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承诺变更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现违
反上述承诺情况,且无后续追加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备注
股东名称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上海淳溶投资中心 注2
(有限合伙)
合 计 45,600,000 45,600,000 -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王莉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磊为公司董事兼 副总
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莉通 过上
海淳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 的承
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 形。
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
为应严格遵从《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
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 45,600 29,700,0
件股份 ,000 00
二、无限售条 34,400 50,300,0
件股份 ,000 00
三、股份总额 100.00% - - 100.00%
,000 00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股本结构变 动
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
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宜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