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
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6.00% 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
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交易对方)及上
述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
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