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
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688007)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
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04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06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
予价格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
律意见书》
、于 2023 年 06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
对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还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次会议之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07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
的《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
审核意见的说明》。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
象离职、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参与本激励计划,同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由 224 名调整为 220 名,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 1,85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1,710.00 万股保持不变。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同意向 22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7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04 月 22 日。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会议之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04 月
票。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作相应调整,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 21.00 元/股调整为 20.945 元/股、
第一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 17.50 元/股调整为 17.445 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
的授予价格由 18.50 元/股调整为 18.445 元/股。同意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 14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8.445 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认为预留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上述相应调整。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4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8.445
元/股。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其中,
首次授予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20.945元/股调整为20.840元/股、第一类激励
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7.445元/股调整为17.340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
同意作废588.5772万股限制性股票。认为首次授予第一个归期属归属条件已成
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 20.840 元/股调整为 20.786 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的
授予价格由 17.340 元/股调整为 17.286 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
股。同意作废 444.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
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作废共计 408.4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
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作废失效。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现公司首次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需
对该2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现公司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需
对该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4]7-675号《审计报告》,公司业绩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
首次授予部分2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计34.47万
股,预留授予部分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计8万股,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计366.015万股。因此,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08.485万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意公
司作废前述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8.485万股。监事会认为公司
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事项的文件。公司还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
和作废数量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刘 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