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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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
中国 • 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 18 号中海广场 A 座 8 楼
Gulou District, Nan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5-6907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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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宜。
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议案 12
的名称进行更正(与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合称“会议通知”),未涉及对议案内容
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黄业华、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直接
持有发行人 3%以上的股份,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等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
市雨花台区民智路 2-2 号喜马拉雅 N 座 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其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存在一名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重复进行
表决的情况,应以其第一次投票结果(网络投票)为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31 名(不包含前述重复进行表决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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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155,600 股(不包含前述重复进行表决的股东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 2,6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0398%。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81 名(含前述重复进行表决的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30,857,371 股(含前述重复进行表决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共计 1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2,012,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62.5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11,22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56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共计 8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857,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23.5490%。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8 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42,078,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1122%。
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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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8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
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与会股东审议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83,4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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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同意 41,848,571 股,反对 197,200 股,弃权 3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1,783,4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同意 41,848,571 股,反对 197,200 股,弃权 3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1,783,4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同意 41,848,571 股,反对 197,200 股,弃权 3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1,783,4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同意 41,848,571 股,反对 197,200 股,弃权 3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1,742,8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同意 41,807,971 股,反对 237,800 股,弃权 3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1,606,8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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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71,971 股,反对 269,0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81,606,8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71,971 股,反对 269,0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81,607,7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72,871 股,反对 227,50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未通过。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355%,未超过二分之一。反对 48,08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0%。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900 股,反对 35,412,871 股,弃权
  表决结果:未通过。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355%,未超过二分之一。反对 48,08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0%。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900 股,反对 35,412,871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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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未通过。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355%,未超过二分之一。反对 48,08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0%。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900 股,反对 35,412,871 股,弃权
  表决结果:未通过。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355%,未超过二分之一。反对 48,08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0%。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900 股,反对 35,412,871 股,弃权
  表决结果:未通过。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355%,未超过二分之一。反对 48,08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0%。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900 股,反对 35,412,871 股,弃权
  表决结果:未通过。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355%,未超过二分之一。反对 48,08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0%。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900 股,反对 35,412,871 股,弃权
  根据《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之“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第 14 项议案以第 12 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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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因第 12 项改选相关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未获通过,
因此第 14 项议案表决结果不发生效力。
  表决结果:未通过。同意 33,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355%,未超过二分之一。反对 48,080,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50%。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900 股,反对 35,412,871 股,弃权
  根据《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之“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第 15 项议案以第 13 项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因第 13 项改选相关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未
获通过,因此第 15 项议案表决结果不发生效力。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49,76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0.6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8,858,601 股。
    表决结果:得票数 49,7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0.6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8,858,700 股。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59,601 股。
  表决结果:得票数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0,000 股。
    表决结果:得票数 62,965,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7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3,964,203 股。
    表决结果:得票数 63,047,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8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4,046,416 股。
     根据《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之“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议案 16.01、16.02、16.03、
议案 16.01、16.02、16.03、16.04、16.05、16.06 的表决结果不发生效力。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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