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 关于“凯盛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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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4
债券代码:123233           债券简称:凯盛转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893 号),山东凯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 券 650.00 万 张 ,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于 2023 年 12 月
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
发行费用 12,130,849.06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37,869,150.9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
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 0073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
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券简称“凯盛转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凯盛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5 日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11 月 28 日)
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对转
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
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6,500,000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8 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8%、
第四年 1.5%、第五年 2.0%、第六年 2.5%。
  (六)转股价格
  公司可转债当前的转股价格为 20.1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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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
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倍(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
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
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
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8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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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有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的票面总金额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0.26 元/股,不低于《山东凯盛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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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
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
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
相关条款,
    “凯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P1=P0-D=20.26-0.15=20.11
(元/股),其中:P1 为本次调整后转股价,P0 为本次调整前转股价,D 为本次
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凯盛转债”转股价格由 20.26 元/股调整为 20.11 元/股。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盛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20.11 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根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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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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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截至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股价已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0.26 元/股的 85%,即 17.22 元/股的情形,已触
发“凯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鉴于“凯盛转债”距离存续届满尚有较长年限,且近期公司股价受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影响较大,未能正确体现公司长远发展的内在价值,经综合
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的长期发展
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不向下修正“凯盛转债”转股价格。同时
在未来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9 日至 2024 年 8 月 8 日),如再次触发“凯盛
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自 2024 年 8 月 9 日起首个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凯盛转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凯盛转
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以上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不向下修正“凯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3)。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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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
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
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七、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
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
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
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
                                      -8-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凯盛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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