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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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7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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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刻得”)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
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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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以下
简称“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刻得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优刻得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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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
刻得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优刻得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刻得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优刻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优刻得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优刻得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公告编号:2024-022)。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优刻得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优刻得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优刻得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五)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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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监事会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5 月 29 日为授予日,
并以 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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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2150 号)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2151 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
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所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29 日为授予日。
(三)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
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60 日内,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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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30 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920 万股,授予价格为 9 元/股。
(二)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2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 元/股。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行,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